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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請學校協助轉知或推薦所屬學校(園)教師。
二、為業務需要,本市特教資源中心徵求所屬學校(園)教師有興趣、意願及熱忱辦理特殊教育工作者,加入本團隊。
三、應徵資格:
(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
四、調用時間:調用教師以公假方式支援本局業務。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連續不得超五年。
五、工作處所及調用人數: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民治市政中心或永華特教中心各 1 名),共 2 名。
六、工作項目:特殊教育相關...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計畫辦理。
二、辦理日期: 108 年 5 月 25 日(星期六) 8:30-12:30 。
三、辦理地點:公誠國小研習中心視聽教室(臺南市新營區公誠街 5 號)。
四、參加人員:
(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特教班及資源班、普通班老師。
(二)學前及各公私立幼兒園教師。
五、請所屬單位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全程參與之人員核予登錄時數;因逢假日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核實補休,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席時數達 1/5 以上,則不予核發時數。
六、檢附計畫(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5 月 10 日府社身字第 1080561082 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 100 條規定,違反第 60 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近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利,檢送旨...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請學校協助轉知或推薦所屬國中小教師。
二、為業務需要,本市特教資源中心徵求所屬國中小教師有興趣、意願及熱忱辦理特殊教育工作者,加入本團隊。
三、應徵資格:
(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
四、調用時間:調用教師以公假方式支援本局業務。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連續不得超五年。
五、工作處所及調用人數: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民治市政中心), 2 名。
六、工作項目: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七、報名方式:有意者...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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