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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西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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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9-05 | 點閱數: 343
一、依據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次比賽內容簡述如下: (一)比賽組別:分為英語組、國語組、臺語組,各組皆得以獨唱或搭配親友、同仁合唱之方式組隊參加。另為鼓勵員工使用第二官方語言,除國語組及臺語組不得重複參加以外,參加國語組或臺語組競賽者可重複參加英語組別比賽。 (二)比賽日期及地點: 1、初賽: 108 年 10 月 23 、 24 日(星期三、星期四)上午 9 時起,假本府消防局 7 樓禮堂(本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898 號)舉辦。各組比賽時間將視報名參加人(隊)數,另行公告並通知。 2、決賽: 108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5 時起,假本府文化局臺南文化中心假日廣場(本市東區中華東路 3 段 332...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9-03 | 點閱數: 216
一、比賽日期及地點: 108 年 10 月 10 日(四);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 3 樓禮堂(臺南市夏林路 4 號)。 二、參賽資格:凡設籍本市市民及於本市就讀學生、就業民眾皆可報名參加。 108 年 9 月 20 日前受理報名,凡報名者即可獲贈限量版「客家語言巢」客家好禮。活動詳情請至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官網(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Default.aspx 查詢。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9-03 | 點閱數: 233
一、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修讀本學分班人員之公假及學分費補助請依各校及各機關規定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9-03 | 點閱數: 411
一、 108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 9 人): (一)當然委員:黃 O 權、家長會長、郭 O 君,計 3 人。 (二)票選委員:施 O玲、徐 O 貽、蘇 O 如、劉O 志、張 O玲、康 O 顯,計 6 人。 (三)備取票選委員(依序排列):余 O 琪、蔡 O 宜、李O 熒、歐 O 丞、李O 溶、郭 O 松、曾 O 倩、詹 O 儒、謝 O 娟、王 O 雲、陳 O 君、陳 O 惠、徐 O 婷,計 13 人。 二、 108 學年度教師考核委員會(置委員 9 人): 1、當然委員:謝 O 娟、劉O 志、歐 O 丞、郭 O 君、翁 O 筠,計 5 人。 2、票選委員:施 O玲、張 O玲、蘇 O 如、郭 O 松,計 4 人。 3、備取票選委員(依序排列):余 O 琪、徐 O 貽、詹 O 儒、蔡 O 宜、曾 O 倩、康 O 顯、陳 O 君、王 O 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9-02 | 點閱數: 333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8 月 2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093179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13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26852 號函略以,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得應邀參與廠商編輯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之工作,並應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務、職員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9-02 | 點閱數: 241
考選部訊息: 108 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自 108 年 9 月 10 日至 19 日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9-02 | 點閱數: 317
一、依教育部 108 年 8 月 28 日臺教人(一)字第 1080125904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四、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8-26 | 點閱數: 316
一、依據內政部 108 年 8 月 22 日內授移字第 1080932712 號函辦理。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 3 、第 91 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 108 年 8 月 6 日院臺法字第 1080026109 號令發布定自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在案。自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送交(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進行通報。 三、通報原則如下: (一)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 (二)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首長送交一級...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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