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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西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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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陳佳惠 - 輔導室公告 | 2018-03-31 | 點閱數: 571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7 年 3 月 29 日師大心測中字第 1071007705 號函辦理。 二、為使申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應考服務之考生於考前了解並熟悉旨揭事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業於國中教育會考網站(http://cap.ntnu.edu.tw 公告相關資訊,請貴校協助轉知參加會考且申請相關應考服務之考生上網查閱相關內容。 三、前述網站除說明各項應考服務程序及注意事項,亦提供歷屆語音報讀音檔及 NVDA 試題本電子檔範例,請貴校教師協助申請上述應考服務之考生熟悉其操作方式並練習使用。 四、本案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該中心陳欣如研究員(電話: 02-...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陳佳惠 - 輔導室公告 | 2018-03-22 | 點閱數: 417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07 年 3 月 21 日南市衛心字第 1070043560 號函辦理。 二、本活動目的為鼓勵及提升身心障礙機構與學校之院生及學童對於口腔照護知能與潔牙技巧藉縣市間交流觀摩,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口腔照護,與生活品質。 三、活動訊息: (一)時間: 10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至 13 時 30 分。 (二)地點:國立臺南啟智學校(台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二段 74 號)。 (三)報名及比賽方式:詳如附件計畫書。 四、活動聯絡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黃小姐,聯絡電話( 06 ) 2679751 分機 177 ,電子郵件 mhp73@tncghb.gov.tw 。 五、...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陳佳惠 - 輔導室公告 | 2018-03-14 | 點閱數: 34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計畫辦理。 二、辦理時間:民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三) 09:00~16:10 。 三、活動地點:臺南市大橋國小一樓視聽教室。 四、參加人員:本市各國中小普通班教師、特教班教師、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由教育局公告轉知各相關單位,並請參與人員於 107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一)前逕完成下列報名程序。 (二)請上特教通報網登錄報名,報名人數 110 人,承辦學校保留名額 30 位,額滿為止。 (三)聯絡電話: 2033001 轉 713 、 746 ...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陳佳惠 - 輔導室公告 | 2018-03-02 | 點閱數: 368
說明: 一、依據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107 年 2 月 21 日 107 南聲協字第 015 號函辦理。 二、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聲暉協進會手語服務中心,聯絡方式如下: (一)電話 06-2002524 、傳真 06-2006445 。 (二)24 小時手語服務專線(簡訊): 0972-891-553 。 (三)Line(ID : voiced),星期三下午 14 : 00 至 17 : 00 及星期五上午 9 : 00 至 12 : 00 可視訊。 (四)信箱: voiced@voiced.org.tw 。 三、檢附原函影本(如副件)。
研習 陳佳惠 - 輔導室公告 | 2018-02-22 | 點閱數: 306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南大學 107 年 2 月 12 日南大視訓字第 1070002329 號函辦理。 二、研習時間及地點: 107 年 3 月 24 日(六)上午 8 時 50 分至下午 4 時 20 分,於國立臺南大學啟明苑 308 室。 三、參加對象及報名方式等詳如研習計畫。 四、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如附件)。
重要 陳佳惠 - 輔導室公告 | 2018-01-18 | 點閱數: 58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7 年 1 月 15 日南市衛心字第 1070007656 號函辦理。 二、因近來發生媒體事件登載個案為身心障礙、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等字眼,由於精神個案個人資料及其相關醫療病史具高度敏感性,爰請貴局轉知所屬,前開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不宜提供給予新聞媒體,以免造成精神疾病污名化及侵害個人隱私及其權益,並請應適當與媒體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以免侵害個人隱私及其權益。 三、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六要』係指六項應該遵守的準則,包括: 1.要與當事人或精神醫療專家密切討論。 2.要慎選資訊...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陳佳惠 - 輔導室公告 | 2018-01-15 | 點閱數: 312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二)辦理時間: 107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點至下午 4 點。 (三)辦理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四)參訓對象:本府各局處(含所屬二級機關)、各區公所至少應指派 1 人(管理公共館舍承辦人員)優先參訓,本市各級學校人員自由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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