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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106年臺南市政府公教美展簡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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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6627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機關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倘有酒後駕車情形請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17 日公訓字第 1050014632 號函辦理。
二、查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投保一般團體保險(現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本次修正係將訓練辦法之前揭規定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考試(按:自 10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起)錄取人員適用。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 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含﹞以前)錄取人員,仍適用原訓練辦法之規定投保一般團體保險。
一、旨揭美展參展作品分為國畫、書法、油畫及水彩等四類,請鼓勵同仁依所附簡章,精選創意作品參展。
二、各類送展作品請於 105 年 12 月 7 日(三)前彙送本府人事處。送展作品請依規定黏貼標籤並造具作品清冊 3 份,並請提供作品介紹(含英文介紹)及創作心得,以利美展期間導覽參考使用。
三、檢附「106 年臺南市政府公教美展簡章」及相關附表,請參閱附件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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