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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 106 年 4 月 1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030543C 號函辦理。
依 104 年師資培育統計年報,中等學校資訊科技領證師資人員所持教師證書類別包含:「中等學校-電腦(電子計算機)」( 88 課綱)與「高中-資訊科技概論科」( 99 課綱)教師證書等,請貴校鼓勵現行持有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之現職及儲備教師,報名參加增能學分班,並於修習完成後,可發給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訊科技專長教師證書,俾於 107 課綱實施就任教職能名實相符。
)或洽該校馮郁筑小姐,電話 049-2910960 分機 3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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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106 年 4 月 11 日府族原字第 1060370129 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方式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資格:
1、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者:
(1)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2、著有下列個人著作之一,並經正式出版者:
(1)族語教材。
(2)族語詞典。
(3)族語聖經。
(4)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族語書寫符號撰寫之族群文化專書。
3、擔任族語詞典編纂或族語聖經編譯之共(協)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填妥申請表、申請者資料表及申請...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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