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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政府 107年 4 月 19 日府授教人字第 1071180770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教師介聘至臺北市服務者,請轉知該教師旨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