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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臺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第 3 點第 5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在不影響業務推展原則下得辦理員工旅遊或參訪活動,並得分梯次辦理;各機關員工(含約聘僱人員)旅遊參訪活動經費每人每年以 800 元為原則。同計畫第 5 點規定略以,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
二、次查臺南市政府 103年2 月 10 日府人給字第 1030105412 號函略以,慶生活動自得由各機關學校逕依前開行政院頒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在文康活動經費歸屬預算科目額度內,自行規劃辦理。
三、旨揭計畫,茲摘述如次:
(一)實施對象:本校編制內教師、公務人員及工友(含代理教師)。
(二)活動方式: 5 人以上為單位(不含退休員工或眷屬),由同仁自行組隊,辦理旅遊參訪或慶生活動,並互推 1 人為組長,負責統籌活動及經費核銷等事宜,每人以參加一梯次為限,並得邀請退休員工或眷屬自費參加。
(三)活動期間:
1、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辦竣。
2、旅遊參訪活動,應利用公餘時間(含例假日)辦理,不得於辦公時間以公假方式辦理及登記為教職員工之進修時數。
(四)經費補助:
1、補助項目以門票、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旅遊平安保險費等旅遊參訪或慶生活動必需項目為限,每人補助最高新台幣 800 元,且僅限補助 1 次,其所需經費由本年度編列之國民教育計畫-國民中學教育計畫-各校經常門分支計畫-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體育活動費項下支應。
2、已報名者,因故未能參加該次活動,於當年度不得再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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